监管风险:期货交易受到政府法规的约束。法规变化可能会影响
监管风险的类型
有许多类型的监管风险可能会影响期货交易者。以下是最常见的类型:法律和法规的变化:政府可以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可能会对期货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例如,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就对期货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监管机构的行动:监管机构,例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可以对期货交易的参与者采取行动,包括调查、执法行动和民事诉讼。例如,2013年,CFTC对摩根大通处以10亿美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操纵了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铝价。行业自律监管组织(SRO)的行动:期货交易所和清算所等SRO可以采取针对其成员的行动,包括违规行为、纪律处分和处罚。例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可以对违反其规则的成员采取行动。监管风险的影响
监管风险可能会对期货交易者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影响包括:交易策略的变化:监管变化可能会迫使您改变交易策略。例如,《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掉期交易施加了新的限制,迫使交易者采用不同的策略。投资能力受限:监管变化可能会限制您投资期货的能力。例如,《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未经认证的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的资格施加了新的限制。财务损失:监管机构的行动或SRO的行动可能会导致财务损失。例如,2013年CFTC对摩根大通的行动导致该公司损失10亿美元。管理监管风险
有许多方法可以管理监管风险。以下是最常见的策略:保持最新信息:期货交易者应随时了解影响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的最新信息。这包括关注政府机构、SRO和行业新闻的公告。咨询专业人士:期货交易者应咨询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以了解监管风险并制定管理这些风险的策略。选择受监管的经纪商:期货交易者应选择受CFTC或其他监管机构监管的经纪商。这将有助于确保经纪商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所有规则和法规:期货交易者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则和法规。这包括遵守CFTC、SRO和经纪商的规则。结论
监管风险是期货交易者需要管理的重要风险。通过了解监管风险并实施适当的策略来管理这些风险,交易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影响。关于期货风控员的问题?
如何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 如何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 从国外股指期货风险事件如87年国际性股灾、95年的霸菱事件及98年香港保卫战来看,建立与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 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与类型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复杂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 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股指频繁波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非理性投机及市场机制不健全等。 股指期货风险类型较为复杂,从风险是否可控的角度划分,可分为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从交易环节可分为代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强平风险与交割风险;从风险产生主体可分为交易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客户风险与政府风险,从投资者面临财务风险又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与法律风险。 下面我们着重从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的角度对股指期货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二、股指期货不可控风险的防范 不可控风险是指风险的产生与形成不能由风险的承担者所控制,这类风险一般来自于股指期货市场之外,对市场的相关主体可能产生影响。 (一)不可控风险的分类与成因: 不可控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 这类风险是通过影响其他金融市场进而影响股指期货市场而产生的。 具体可分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 这些因素的变动,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合理预期,特别是突发的或偶然事件的发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另一类是政策性风险。 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政策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管理者对市场的认识与经验。 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变动过频或者政策发布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进而引发风险。 (二)不可控风险的防范 虽然不可控风险可能出现在股指期货市场,但其根源在期货市场外部。 只有从根本上改善国民经济状况,完善市场结构与法律制度,特别是金融体系,采取正确的政策指导,才能加以预防。 那么,是否我们对该类问题引发的风险就完全束手无策了呢?期货市场的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与措施,对预防与控制此类风险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作用。 另外,一旦爆发这类风险,交易所可根据交易规则中异常情况处理的方法采取暂停交易、限期平仓、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等一系列紧急措施,控制风险。 在市场面临其无法抵御的重大风险时,政府适时适度干预也是必要的。 政府的适度干预主要包括政策指导、修改法规、入市交易和出资救市等,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87年股灾及98年8月金融保卫战中香港政府干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 1987年10月19日香港股指期货受全球股市爆跌的影响,出现大幅下跌,香港期交所在停市四天后开市又下跌33%,许多会员无法履约,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香港期货结算公司的2250万港元已无济于事,交易所几乎破产,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香港政府进行救市,由银行、经纪公司及政府集资40亿港元进行救市,才使市场幸存下来。 1997-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香港联系汇率制度受到强大压力。 一些外资基金冲击港元和香港股市与期市,意图是佯攻联汇,实质是通过抛空股指期货来获取暴利。 香港政府在股市出现单边下挫并可能引起股灾的时候,果断入市干预并击退了国际炒家的进攻,其操作手法是在股指期货市场阻击国际炒家的同时在现货市场购入蓝筹股,并采取多项措施加强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国际炒家牟取暴利计划落空。 三、股指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 可控风险是指通过期货市场相关主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控制或可以管理的风险。 可控风险是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点。 (一)可控风险的类型与成因 可控风险具体可分为期货交易所风险、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 该类风险的根源主要有:交易所各项规则的失误和疏漏、计算机交易或通讯系统的故障、会员或客户的恶性重大违规行为、经纪公司管理不善、投资者投资决策失误等。 (二)可控风险的管理 股指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可分为宏观市场风险管理和微观市场主体(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其中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是关键。 1、 宏观市场风险管理 宏观市场风险管理主要指建立严密的股指期货法规与监管体系。 具体包括: (1)立法管理 立法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颁布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来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 立法管理的中心点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规范期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股指期货的推出,在宏观的风险监管上对政府的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也需要补充出台一些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法规。 这样才能为股指期货在中国的顺利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2)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的权力机关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实施的管理。 行政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来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保证着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 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市场行使直接的行政管理权。 在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具体包括: ① 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 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对交易所的组织监管、规则审核、 监审风险管理措施与直接监督检查。 交易所在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也可以根据市场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应遵照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擅自挪用。 ② 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有审批权。 对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中国证监会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中国证监会每年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年审。 同时随时可对经纪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还可不定期进行专项核查。 内容包括:保证金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执行情况。 当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可能出现客户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经纪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③ 对期货投资者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违规交易、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并可对严重违规的投资者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④ 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体现在,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取得从业资格,并通过证监会每年的年审。 对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证监会有权公开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微观市场主体风险管理 ①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控制 投资者对自身风险的控制主要可以从这几方面着手:i. 加强对各类市场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断预测能力,通过灵活的交易手段降低交易的风险;ii. 控制好资金和持仓的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iii. 充分掌握各种期货交易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iv. 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静的头脑;v.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并及时认真检查自己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交易资金情况;vi. 在遇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公正地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② 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进行管理。 i.对客户的管理。 对客户的管理包括: 审查客户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和资信状况; 对客户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严格执行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提高客户的期货知识和交易技能水平。 ii .对雇员的管理 经纪公司对其雇员的管理包括:提高雇员的期货知识水平和执业技能;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iii.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管理 经纪公司必须按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好客户的风险。 iv.自我监督和检查 经纪公司不仅要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与检查,还应设置内部稽核人员,形成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问题的端疑,避免恶性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③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市场的组织者,是股指期货合约履约的保障者。 交易所的风险管理首先是建立和完善一套基于期货交易特有运行模式的风险管理制度;其次,建立实时的风险监控技术;最后就是保证风险监控制度与技术的有效实施。 四、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作为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风险的承担者,交易所的风险管理成为整个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 在期货市场中,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特点是: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期货合约的交易。 即经纪公司与客户的法律关系非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一种行纪关系。 根据这一特点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与风险管理一般分两级进行,一级是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与风险管理,另一级是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的结算与风险管理。 这样做的好处是把整个市场的风险分散化,同时把风险管理的职责落实到每个会员,使风险控制更及时、更有针对性,同时加强了管理的力度。 (一) 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 1.会员资格审批制度 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 2.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股指期货交易参与者履行其合约责任的财力担保,是期货交易结算的核心制度。 保证金分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所可根据合约到期的不同阶段制定保证金收取的不同比例。 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的风险状况,调高市场整体保证金水平,或者单独调整涉险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水平。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又称逐日盯市,指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所应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 每日无负债结算使期货合约持有人的持仓价格是当日的结算价格,同时按结算价格计算并交付交易保证金。 这样就能保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能够完全控制一天的价格波动风险。 4.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即交易所规定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幅。 涨跌停板的设置,能够有效地减缓或抑制一些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 在市场面临剧烈波动时,涨跌停板的实施可以为市场的管理者争取时间,掌握局面,缓冲风险。 同时,也给交易者一个理性思考判断的机会,避免市场的过度反映。 5.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合约头寸的最大数额。 股指期货交易限仓额度制定的总体基本原则为: (1) 会员、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限仓额度应分别确定; (2) 限仓头寸按毛持仓而非净持仓计算,同一客户头寸统一计算。 限仓制度可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同时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导致他们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损失,最终把风险蔓延到整个市场。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一定数量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持有情况等,客户也应通过其代理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有关的各项情况。 大户报告制度与限仓制度密切相关,可以配合使用。 股指期货市场瞬息万变,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让交易所能在风险尚未积聚时发现其苗头,使交易所有足够的时间来关注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7. 强行平仓制度 会员或客户出现不能按时缴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不足、持仓超出限额、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时,或交易所根据其法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时,交易所有权对相关的会员或客户实施强制性平仓。 强行平仓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8. 稽查制度 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 稽查的对象一般是会员,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也可以协同相关的经纪会员,一起对交易所及市场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核的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稽查。 稽查的内容大体分两部分:交易业务稽查与财务稽查。 业务稽查主要目的在于发现会员或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如,借仓、分仓、超仓交易,凭借巨额资金和持仓优势,操纵市场价格,扭曲市场价格等等;同时,交易业务稽查的目的还在于监督会员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财务稽查的重点放在会员,财务稽查的内容有:呈交财务报告、财务检查、对经纪会员进行资信评级等。 对会员的稽查应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 9. 风险准备金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有:①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从交易所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③政府有关的资金注入。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二) 风险防范的有效工具-实时风险预警系统 对股指期货市场而言,风险的管理重点应落在预防。 在多年商品期货的试点运行中,中国的期货交易所已经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发了一套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该系统在商品期货市场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也同样需要类似的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1.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的基本功能 (1) 通过单项指标分析和综合指标判断,全面衡量市场整体风险情况。 单项指标的作用是将资金、持仓和价格中非正常因素直观地实时地反映出来,而综合指标的作用是对各单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各单项指标占市场总体的权重,判断各单项指标对市场的总体影响及整个市场的风险状况。 当单项指标或综合指标超过系统设置的各层警戒线时发出相应的预警信号,实时地反映市场风险程度。 (2) 通过全面的查询系统,迅速查找风险根源。 在单项指标出现非常状况或综合指标发出预警信号时可以通过各种查询跟踪工具,找出问题的关键,及时发现风险根源,为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打下基础。 (3) 具备多个合约综合处理能力。 当市场中多个合约呈联动或反向运动的情况下,该系统应能将参与多个合约的会员情况进行综合处理,从会员整体角度判断其风险程度。 2.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的组成 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主要包括指标体系和统计查询体系两大部分。 指标体系共7个单项指标,查询体系共14个监测项目。 指标体系的指标具有以下特点: (1)即时跟踪监控。 一旦各指标在正常市况下的指标数值被系统接受,系统可以即时将当前市场的指标数值与系统接受的指标数值进行对比。 (2)直观性。 对于动态监控的指标数值,系统将进行跟踪记录(包括当日数值和历史数值),并与指示灯一起以动态曲线的形式显示于显示器上。 (3)预警功能与查询功能相结合。 每一预警指标窗口内,均设置有与此指标紧密相关的统计查询项目菜单,无论指标是否报警,均可通过选取该项目进行必要的统计查询。 统计查询系统是与风险预警指标相配合的实时风险监控手段,在必要时可以人工选取相关统计查询项目。 该查询系统直接与数据库相连,能按要求随时进行盘中和盘后数据统计,进行即时和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并以所要求的格式显示统计分析结果。 统计查询的功能是在交易过程中配合风险监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 其目标是:在无风险或风险演化的初期判断大户的动向和资金实力对比,掌握行情趋势;在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判断可能存在的大户联手操纵市场或其他违规行为,寻找风险源和恶化焦点,列出风险较大的会员和客户,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3.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在国内期货市场中的运用 我国期货业的发展历史较短,以前曾出现过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大多是由于其市场风险控制制度的不完善或没有严格地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而造成的。 鉴于上述情况,在总结实践经验之后,我国期货交易所同有关专家学者一起,经过大量的努力,反复测试,开发出了一套适用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计算机控制的风险实时监测预警系统。 经过一年多的市场运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监测和防范的风险不可缺少的工具。 今后我们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同样需要开发一套类似的针对性的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实时预警系统,以防范市场风险。 (三)市场异常情况及违规处理 制度的建立和监测手段的应用是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如果市场已经发生了较大的风险事件,交易所将采取对市场异常状况处理办法,化解风险。 对市场异常状况的处理,分为对个别会员的处理和对整个市场的紧急措施两种。 1. 对个别会员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 对个别会员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有:①要求涉险会员报告其本身或其客户的交易情况、资金来源和交易意向等;②进行紧急稽查;③控制出金;④制定更严格的限仓;⑤停止开新仓;⑥对会员持仓占市场份额过大的情况,可以向该会员收取额外风险保证金;⑦强行平仓等。 交易所对个别会员的违规交易行为,将根据交易所制定的《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对市场异常情况的查处 在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被认定为市场异常情况的主要有:①因地震、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计算机系统故障引起的交易无法正常进行;②期现价格严重背离;③连续单方向涨跌停板;④部分或大面积会员出现结算危机等。 在出现上述第一种市场紧急情况时,交易所有权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的措施; 出现其他的紧急情况时,交易所除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限期按规则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措施。 具体分析,当出现期现价格严重背离或市场剧烈波动时,交易所有权向市场参与者加收额外的风险保证金。 当市场出现连续的单向涨/跌停板时,交易所有权按规则的规定,按一定原则平仓来释放风险。 在大面积会员发生结算危机时,交易所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时须动用风险基金来填补资金的空缺,迅速恢复市场的正常交易结算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的动用程序是: 第一, 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二, 动用会员的全部资产; 第三, 动用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 动用交易所的资产。 交易所替代履约后,应通过法律等手段向违约会员追偿所欠资金。 异常交易情况的处理是期货交易所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最后的保障。 总之,只要建立严密的股指期货市场风险制度,采用先进的风险实时监控技术,加强各相关部门及相关市场间的监管协调,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是可以防范与控制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
什么是内盘和外盘(期货内盘和外盘什么意思)
1.什么是内盘和外盘
在期货交易中,内盘和外盘是两个常见的术语,用来描述不同的期货交易市场。 内盘通常指的是国内的期货市场,而外盘则指的是国际期货市场。 内盘和外盘之间存在一些区别,这篇文章将会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2.内盘的特点内盘是指在国内交易的期货市场,也被称为国内期货市场。 内盘交易受到国内法律法规的监管,交易品种包括农产品、工业品以及金融衍生品等。 内盘交易是以币作为结算货币,交易时间一般从早上9点到下午3点。
内盘市场的特点是相对较小的交易规模和较低的流动性。 由于受到国内监管的,内盘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交易成本较低,但是可以进行的交易品种相对较少。
3.外盘的特点外盘是指在国际上交易的期货市场,也被称为国际期货市场。 外盘交易通常是以美元等外国货币作为结算货币,交易时间跨越不同的国家和时区。 外盘市场交易的品种更加多样化,包括金属、能源、外汇、股指等。
外盘市场的特点是较大的交易规模和较高的流动性。 外盘市场的参与者来自全球各地,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交易商等。 相对于内盘市场,外盘市场更具有国际化的特点,交易量和交易品种都更加丰富。
4.内盘和外盘的联系内盘和外盘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期货市场,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国内期货市场的价格和交易量受到外盘市场的影响,特别是与相同品种相关的国际期货价格。
内盘和外盘之间的联系还体现在套利交易上。 套利交易是指通过在不同市场之间进行买卖来获取利润的交易策略。 例如,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买入一种商品期货合约,然后在国内期货市场上卖出相同的商品期货合约,通过价格差异来获得利润。
5.如何选择内盘或外盘交易选择内盘或外盘交易取决于个人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 内盘交易对于对国内经济和市场更加熟悉的投资者来说可能更具吸引力,而外盘交易则提供了更广阔的交易机会和更高的流动性。
如果你对于国际市场有更深入的了解,且希望进行更多样化的交易,外盘市场可能更适合你。 外盘交易可能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和更复杂的法律法规要求。
在选择内盘或外盘交易时,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市场的特点和风险,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经验和能力做出决策。
期货内盘和外盘是描述不同期货交易市场的术语。 内盘市场主要是指国内期货市场,而外盘市场则是指国际期货市场。 它们在市场规模、流动性、交易品种和参与者等方面存在差异。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参与内盘或外盘交易。
中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临怎样的挑战?为此中国采取了哪些具体对策?
(一)中国正在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过去20多年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并逐步扩大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国际分工体系,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动参与者。 世界银行认为中国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少数几个最大的赢家之一。 中国的国际贸易规模在过去22年里扩大了约22倍,世界排名从开放之初的第32位上升到目前的第9位,年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80年代初的不到20亿美元,上升到现在的400亿美元左右,从1993年以来一直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资东道国,如今累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已达3500亿美元。 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大大提高。 中国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吸收外国投资与扩大国际贸易,有力地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推动了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了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增强了综合国力,使中国在国际经济与政治事务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之所以在经济全球化中赢得主动,是因为中国政府从本国的比较优势出发,制定了正确的对外开放战略,并一以贯之地加以实施。 总体而言,中国的比较优势主要是其低廉的劳动力与土地,成体系的制造业基础和潜在的巨大市场规模;比较劣势则主要是一些重要技术开发能力弱、某些自然资源相对匮乏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缺陷。 中国并行地在汽车、石化等“制高点”领域实行:进口替代”战略和在劳动密集型部门实行“出口导向”战略。 这两种战略的同时实施,使中国避免了其他单纯实行“进口替代”战略的发展中国家所出现的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恶果。 为了克服体制上与国际规则不接轨的劣势,中国在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局部地区率先实行与国际接轨的体制和优惠政策,这种局部突破的策略有效地促进了吸引外资与国际贸易的扩大。 上述开放战略虽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其成本也相当高。 例如,汽车、石化等“制高点”产业由于长期受到过度保护,其国际竞争力一直较低;出口导向部门具有“大进大出”的特点,与国内经济联系少,对国内经济的带动作用有限;国内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保护现象普遍存在,大国经济的优势难以发挥;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在税收、市场准入、投融资等诸多方面存在着普遍的差别待遇,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等等。 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新的国际环境下,以往实行的“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并行的战略将有必要调整,逐步转向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谋求竞争优势的战略。 竞争优势的基础是比较优势,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 人们通常强调的是中国劳动力供给充裕、价格相对较低的优势,国家幅员辽阔,某些资源供给充足的优势等。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值得重视的优势。 一个优势是大国市场的规模经济。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且处在经济和居民收入快速增长阶段,人均收入正接近1000美元。 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中国已经和正在进入对具有显著规模经济效应的家电、汽车、电子通信等产品的需求迅速扩张期。 这一市场条件有可能使某些相关产业形成世界上特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其中既包括企业内部的规模经济,也包括由于产业聚集而形成的外部规模经济。 由此而产生的低成本不仅会使国内消费者受惠,也有助于提高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个优势是具备了重点发展加工组装制造业的有利条件。 一些年来,中国经历了以轻纺工业、重化工业为重心的发展阶段,目前正在进入一个以加工组装制造业为特征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可以提供加工组装制造业所需要的资本、劳动力(特别是技术人员和熟练劳动力),利用有较高水平且相对成熟的技术,生产出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逐步提升的产品。 从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走势看,一批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的加工组装产业也会向中国转移。 近年来,颇具规模的计算机组装加工基地在中国的珠江三角州地区快速形成,已经显示了这一趋势。 一般认为,汽车产业是中国加入WTO后受冲击较大的领域之一;但据我们的研究,在经过必要的调整后,在今后10年左右,中国极有可能成长起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基地之一。 如果上述比较优势能够成功地转化为竞争优势,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中国完全有可能在国际分工格局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二)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已经取得的进展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国内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 为了避免国内经济体制与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的不一致,中国在经济特区等局部地区率先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经贸规则。 特区不仅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而且是市场化改革的实验田。 中国政府将特区的成功经验向更大范围推广,形成了开放与改革良性互动的局面。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和界定依据逐步得到明确。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同时,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段论述概括了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在政府经济职能上的认识进展,同时也指出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 按照这一基本方向,一些年来政府职能发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变化。 ——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初步建立。 计划、财税、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基本形成了计划、金融、财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调控机制。 国家计划突出了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大幅度消减了指令性计划指标,强调计划指标要少而精,总体上是预测性和指导性的。 财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下的生产建设经营性财政向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转变,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财税体制初步形成。 金融体制摆脱了计划经济时期“财政的出纳”的窠臼,正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构建现代化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 政府通过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货币信贷政策等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有效地治理了先后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和一定程度上的通货紧缩趋势,逐步积累了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有益经验。 ——培育、规范、监管市场体系取得一定进展。 中国政府在不断发展商品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明显。 2000年,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按市场价销售的比重已高达95%,比1995年提高6个百分点。 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超过1000家,股票总市值多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7%,成交金额亿元。 外汇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技术市场获得长足发展。 90年代以来,相继颁布实施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风险较大的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通过健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 政府在规范、监管市场主体、市场组织形式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方面,正在走向制度化轨道。 ——政府以往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 政企分开迈出较大步伐。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经商办企业的做法,已经改变。 政府各部门解除了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等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 在加强所有者监督职能方面,政府采取了向重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派驻监事会,以及向资产经营机构和大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等措施,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家提出“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正在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 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 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发生了重要变化,国内生产总值中非公有制经济所占份额接近1/4。 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不对国有企业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保证各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在管理涉外经济方面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外贸、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配额、取消出口补贴,及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等,初步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外贸、外汇运行机制。 引进外资的地域和行业限制逐步放松,各级政府在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外商投资、简化办事程序、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 ——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能有所加强。 随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入口、资源、环境和社会保障对现代化建设的压力日益增大。 适应这种形势,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并积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中国人口出生率已经降到一个较低水平。 政府实行了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政府加强了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持,将应用型科研机构推向市场。 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改革高等教育体制取得明显进展。 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在有序推进。 ——政府自身改革取得一定进展。 首先,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方赂,提出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并努力付诸实施。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视和加强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 其次,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深入。 1998年以来,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相继开始了力度较大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 这次改革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按照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较大幅度地调整和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重点加强综合经济部门和执法监管部门,精简撤并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管理部门。 机构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从40个减少到29个,部门内设机构精简了1/4。 移交给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地方的职能200多项,人员编制减少一半。 机关工作作风和效率有了一定改进。 各级地方政府也进行了相应精简,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 再次,政治民主化向前推进。 更多地听取专家、公众意见和接受媒体监督,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通过直接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和农村基层政权领导,以及推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等,基层民主政治得到发展。 公益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的自主治理机制也逐渐发育,在争取公共利益、协调经济社会矛盾以及补充、替代和监督政府职能等方面,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同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从总体上看,政府自身改革仍然落后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政府职能转变力度也小于机构改革的力度。 政府职能转变和自身改革在有些情况下是主动推进的结果,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迫于形势压力,缺乏远见、深度和系统性,治标不治本。 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自主治理的关系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尚待解决。 ——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依然过多,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经济转轨时期又有某种扩展的行政审批制依然广泛存在,特别是企业设立、领导人任免、投资、外贸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亟待清理、削减。 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某些政策的实施又产生了强化行政审批和个案处理的副作用。 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以及兼并收购等资产重组活动中,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长官意志,对企业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 例如,强行要求效益好的企业在投资、担保贷款、资产重组等方面照顾劣势企业,甚至向企业摊派政府的行政性支出。 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战线过长的问题依然突出,对其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力度不够,进展迟缓。 对非公有经济的限制依然过多,公乎竞争环境尚未形成。 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如何构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所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在投融资领域,存在着政府以直接干预微观投融资活动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倾向,其结果往往达不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的,同时又加强了政府对投融资活动的不正常的干预。 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仍然过多地承担着投融资主体的职能,花费大量精力争资金、争项目,投资决策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批,不按科学严谨的、市场化的投资决策程序办事,缺乏严格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屡屡造成重大的投资失误。 ——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不够。 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例如反垄断法迟迟没有出台,难以运用法律手段打破行政性垄断;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至今没有最终建立,难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 二是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纪律松弛,甚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致使已有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分割不断变换手法,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这些因素导致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突出表现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偷税、逃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猖獗,社会信用关系紊乱,逃废债务现象相当普遍,建筑领域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严重,等等。 ——一些政府部门出现利益集团化和非公共机构化倾向,公共服务职能弱化,乃至体制性腐败加剧。 政府改革中专业经济部门陆续撤销以后,综合经济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需要加强。 但是,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规划、方案和法规时,或在处理部。 门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时,往往受到本部门或所管辖的行业利益的局限,对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考虑不够,甚至作出违背这些利益和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 随着市场化改革向垄断性行业的逐步深入,相关领域的部门利益、行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正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同一部门兼有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状况,容易强化部门的既得利益,使某些行政主管部门比地方政府更加留恋行政审批权。 由于对微观经济活动设置了过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使体制性腐败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愈演愈烈。 ——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关系尚未理顺。 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国家财权财力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关系尚不合理。 一方面,中央财政可支配的财力明显低于国外平均水平。 不少地方挪用工资和养老金搞建设,把欠帐留给中央和省级政府,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也不利于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帮助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另一方面,国家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税权划分缺乏稳定的法制基础,难免导致地方政府变通国家税法、越权减免税和滥用收费权。 (2)在分权过程中,一些应当下放给企业的权力没有落实到企业。 中央政府放给企业的一些自主权,往往被地方政府截留,不少地方政府迟迟不愿向企业放权,在政企分开方面落后于中央政府。 (3)行政性集权一分权一收权的框框还没有根本突破,按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职能、责任和权利的框架还不清晰。 人们习惯于按计划经济下“先集权、再分权”的思路考虑问题,还没有确立市场经济下“分权优先、集权居后”的观念。 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以及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大多按行政层次、行政区划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或者限制在一定行政区划的范围内实施。 这样往往增加行政层次,例如计划单列市的设置就使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更加复杂。 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性优惠政策,不利于加强区域经济联系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不适当的分权容易导致宏观经济失控、地区差距扩大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反过来又可能成为重新集权的诱因。 ——依法行政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高。 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与立法进程不协调,影响执法效果。 目前中国在制定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展,但是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执法效果往往不理想。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经常遇到行政性垄断的阻碍。 其次是执法落后于立法。 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再次是部门、地方政府的法规甚至内部文件与国家法律存在矛盾。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内部文件的权威大于部门法规,部门法规的权威大于国家法律的现象。 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处理矛盾和问题时,往往先依据本地内部文件和法规,然后才考虑中央政府的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法律。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而是以内部文件甚或长官意志作为判决依据。 此类问题较多地表现在企业改制和涉外经济纠纷等方面。 (四)加入WTO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新挑战应当说,在经济转轨的复杂环境中,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能够取得已有的进展是很不容易的。 国际社会对此也作出了积极评价。 改革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间内是难以避免的,只能通过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求得解决。 中国加入WTO,对政府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甚至在某些方面规定了政府改革进展的时间表,这就大大增强了加快政府改革的紧迫性。 加入WTO是中国政府和人民自主的、主动的选择。 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是基于对国际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解,对中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潜力的认识和信心。 对现阶段的中国来说,WTO和经济全球化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一方面,加入WTO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例如,中国可以抓住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时机,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加速中国工业化进程,提升产业结构;可以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发挥本国现实和潜在的比较优势;可以抓住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发挥后发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另一方面,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由于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国内经济势必面临国际市场的强大竞争压力。 中国传统的优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会受到其他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强的挑战。 在吸引外资方面,我们面临周边国家强有力的竞争。 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了开放市场的义务,“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相结合的战略将难以像过去那样继续实施。 国际上有的研究报告指出,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的经济竞争力非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 加入WTO后能否有效提升自己的经济竞争力,将对中国构成严峻考验。 加入WTO后,对中国现行经济体制将会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其中最为直接和突出的是各级政府面临的挑战。 ——对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提出新要求。 加入WTO,实质上是按照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能否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引人竞争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国内市场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 中国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框架,但国企改革、建立国内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等方面还相对滞后。 如果这些领域的改革不能加快并取得显著成效,扩大开放市场就可能未得其利,先受其害。 ——对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趋利避害,实现以开放促发展提出了较高要求。 加入WTO后,中国政府要履行所承诺的开放市场时间表,所涉及的问题包括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放开贸易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变化大部分将在2005年以前实现,时间紧迫。 市场开放将会引入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国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开放过快,也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过大冲击,引发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对开放与改革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这就要求政府在扩大开放前加快国内改革,提高国内企业和市场对外部冲击的适应能力,同时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采用得力措施化解开放市场可能引起的矛盾,使负面效应尽可能降低。 ——对政府在开放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出了更高要求。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更深地融入全球经济之中,一方面可以更多地分享全球分工之利,另一方面,也更容易受到来自国外的冲击。 从理论上讲,一国政府难以同时兼顾独立的货币政策、固定汇率和资本自由流动三个目标,政府只有具备较强的在开放条件下稳定本国宏观经济的能力,才可能为本国企业创造一个较平稳的市场环境。 同时,面对种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要求政府在危机治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表现出更强的能力。 ——对政府管理机制提出了新要求。 加入WTO后,要求政府机构更加精简和人员更加精干,决策更加科学,政策更具透明度,廉洁程度提高,效率进一步改进。 只有如此,才能创造出有利于增强中国经济竞争力的“软环境”,使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中居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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